鄢陵县司法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及结果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2 17:56】   【阅读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和清理准则要求,鄢陵县人民政府于近期部署开展了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形成了《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2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5月2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鄢陵县司法局依法行政与执法监督股。

联系电话:0374-7179766

电子邮箱:ylxfzzfjs@126.com

通讯地址:鄢陵县锦华路西段鄢陵县司法局

邮编:461200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起草说明


鄢陵县司法局

2023年4月21日


2023年4月21日,鄢陵县司法局通过鄢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鄢陵县司法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在截止日期前没有收到网民意见建议。


附件1

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起草说明

鄢陵县司法局

现就《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二)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四)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在去年的全面清理中,因涉及实施期限未结束,以及今年开展的短期专项行动,有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废止。县法政办结合我县实际,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起草过程

本次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分别为《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鄢陵县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鄢政(2020)14号)、《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鄢陵县招商引资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鄢政办〔2021〕33号)、《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鄢陵县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鄢政办〔2023〕2号)、《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鄢陵县酒驾醉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鄢政办〔2023〕3号)、《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鄢陵县城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鄢政办〔2023〕5号)、《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鄢陵县大气污染防治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鄢政办〔2023〕6号)。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实施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县司法局审核。县司法局指派律师对清理意见逐件审核把关,最终形成了此次的清理结果。

对《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鄢陵县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施(2020-2022年)的通知》(鄢政〔2020〕14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清理结果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制定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豫政法〔2014〕29号) 规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宣布关于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