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出行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起草了本实施方案。
二、起草经过
1.调研准备阶段:2023年6月,成立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小组,负责方案的起草和相关调研工作。工作小组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乘客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本地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需求。
2.初稿起草阶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参考许昌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县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成了《鄢陵县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3.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4.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阶段: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送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形。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1.经营权管理改革: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制度。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及车辆经营期限均为8年,自经营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经营权到期依法收回。在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经营权期限届满后,根据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情况,重新确定经营权授予对象。对于既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在剩余期限内,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剩余期限届满后,按照新增经营权的规定执行。
2.经营模式优化: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3.健全运价调整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行业实际情况,调整巡游车现行运价,推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浮动运价。综合考虑成本、物价等因素,健全运价规则,完善运价与节假日、恶劣天气等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巡游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4.服务质量提升:加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企业和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企业和驾驶员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吊销经营资格和从业资格。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鼓励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不断提升驾驶员的综合素质。
5.市场监管强化: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违规经营等行为。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6.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高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效率,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