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办理条件: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办理地址:各镇派出所户籍室
联系电话:安陵镇派出所0374-7726780、柏梁镇派出所0374-7682110、陈化店镇派出所0374-7767009、大马镇派出所0374-7726870、只乐镇派出所0374-7726862、望田镇派出所0374-7627110、陶城镇派出所0374-7651110、南坞镇派出所0374-7640989、张桥镇派出所0374-7636136、马栏镇派出所0374-6097110、马坊镇派出所03747726811、彭店镇派出所0374-7669699。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冬: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所需材料:
1、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