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鄢陵县民政局 县级
2025-04-25 2026-01-12 10:40

许昌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许民〔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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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低 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河南省低保边 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 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 出困难家庭监管责任主体,负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及日常监管, 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 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 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定期复 核及动态管理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 督。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 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定期不定期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 群众,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 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走访、民主评议、政策宣 传、公开公示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负责做好低 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 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 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前)低 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 入的比例超过60%;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收入、财产 状况和刚性支出状况。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  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  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具体的家庭收入核算方法按照 《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 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刚性支出费用按照申请人提出申 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支出: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 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 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 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 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 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 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 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 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 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 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 有关目录执行。
(四)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 外认定的支出。
第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费用按照申请人提
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 生的支出(可参照当地低保标准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  算),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 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 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 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 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 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 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 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 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 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 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 有关目录执行。
(五)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 外认定的支出。
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 请人家庭财产状况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
融资产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 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 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 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 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经住建部 门认定的不适宜居住的危房可视情予以豁免。长期居住、工作、 生活在城镇且拥有城镇和农村各一套住房,可视情豁免名下1套 长期闲置的非豪华装修农村住房。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 等大型机械,下列车辆除外:
1.车辆年限超过15年以上(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算)或 实际购买年限超过10年以上(从车辆过户到申请人家庭成员之 日起算),且车辆原值在15万元以下;
2.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 医必需经常使用、实际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上的车辆,且车辆当 前价值不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参考标 准:车辆当前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使用月数 ×月折旧系数,9座及以下车辆月折旧系数为0.6%,10座及以 上车辆月折旧系数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 价的85%,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新车 购置价按发票价或车辆购置税推算);
3.小型、微型面包车或作为主要谋生工具的其他小型经营性 车 辆 ;
4.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
(五)家庭成员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 20万元。
(六)家庭有承包土地、山林、鱼塘的,按照现有种植物、 养殖物的市场价格计算,人均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  的,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及认定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
1.兴建、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非居住类房屋、居住类 商品房(含二手房)超过低保边缘家庭房产认定标准,或重新装 修房屋、扩建房屋(因灾或意外事故导致房屋需重修重建的和保 证住房安全需修缮的除外);
2.购买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及奢侈品;
3.有家庭成员自费就读高收费学校(含私立小学、初中及出 国上学,不含民办普惠型幼儿园)、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
(二)其他不予认定情形:
1.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 明的不予认定;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1年及以上)居住在市外, 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申请人又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2.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 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 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
4.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无正当 理由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 一 )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 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 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 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 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坚持户 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本市户籍且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城 乡居民家庭,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非本市户籍、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且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在经常居 住地申办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并分别按以下方式 办 理 :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 同一县(市、区),可由持有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其经常居住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在同一 县(市、区)内但不在同一 乡镇(街道),申请人可向其经常居 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同属主 城区(含魏都区、示范区、开发区、东城区),跨区居住按政策不 办理居住证,申请人可向其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应当办理相应委托 手 续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建立主动发 现机制,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 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材料主 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 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 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 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居民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 交。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边 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 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户籍 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相互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入户调查。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 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 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或者 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 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以 上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 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推算其家庭经济 状况。
(六)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 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或者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人户分离人员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 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
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审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 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 认同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 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实名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刚 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 申请不予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认定 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示有异议、 人户分离、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情况,认定期限可以延 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的对象(家庭),经审核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
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 件的,经本人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 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 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  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 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 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 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不设定有效期 限,实行动态管理,并开展年度复核。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 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 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刚性支出困难家 庭中的重病患者可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有效期满后, 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 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河南 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
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 位开展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 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三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 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 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从事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工 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 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许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实 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 准。《许昌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