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哪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主要包括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主体包括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设立形式包括:一是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位于各村委会。二是各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位于各乡镇司法所。三是根据需要设立的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地址
鄢陵县人民调解中心位于锦绣路中段鄢陵县司法局一楼南(鄢陵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原则上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四、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五、不予受理范围
1.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人民调解的;
2.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4.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已经解决或者已经受理的,及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委托人民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协助的除外;
5.其他依法不得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
六、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调解的,由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受理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党委政府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委托的,要有交办、移送、委托通知书。
2.身份证明,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如果法定代理人参加调解的,还需要提供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与申请调解的事项有关的材料。
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八、不收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调解流程
人民调解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