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扶持业务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六类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就业见习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一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3、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6、创业担保贷款。(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办实体并未在其他单位就业参保的城镇常住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脱贫人口。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2)合伙创业: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材料。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创业贷款总额度的10%,期限最长为3年。(3)组织创业:组织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经济实体。贷款最高额度为15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4)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对以上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最高为30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