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资格申请与审核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
(一)申请对象
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低收入认定,由民政部门实施家庭资产核查。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县城区常住城镇户口;
2.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3.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
4.家庭成员三年内无商业用房、工商注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纳税、车辆等信息;
5.申请人在县城区范围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6.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7.申请人年满18周岁。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三)申请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状况证明;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单身证明;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申请人家庭成员一方户籍不在本县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6.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二、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产权归属不同,应符合相应的申请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县政府集中建设、商品房配建或政府征集到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1.申请对象
县城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企事业单位职工。
2.申请条件
(1)具有县城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家庭,或企事业单位职工;
(2)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申请人在县城区范围内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以上申请条件,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
3.申请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2)工作证明:单位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所属企业单位人员需交纳一年以上的社会统筹保险);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单身证明;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二)产业集聚区主管部门或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1.产业集聚区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集聚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制定,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备案。
2.符合城乡规划并经县规委会批准,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如有剩余房源,应面向社会配租。具体申请条件由企业制定,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对提供的入住人员清单(含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管理责任。
3.申请产业集聚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可由所在工作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需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租赁补贴,应建立严格的资格联审公示制度。
各联审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提高效率,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资格审核任务,应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信息审核结果准确无误。
县监察部门对各成员单位的资格联审工作履职情况及工作效能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