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在清流河只乐镇顺羊桥西侧私自买卖土方, 2021年8月10日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行裁量标准》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爆破、打井、采石、取士等活动;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水利局对康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壹万零捌伯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