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0 2024-06-20 09:08

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6-20 09: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鄢陵县自然资源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厅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鄢陵县自然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公开内容

  鄢陵县自然资源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鄢陵县自然资源编制的规划计划;

  4.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5.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6.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7.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 鄢陵县基层政务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xuchang.gov.cn/jczwgkbzhgfhml/jczwgkindex.html

  2.鄢陵县自然资源公报、新闻发布会。

  3. 报刊、广播、电视、鄢陵县自然资源微信等政务新媒体。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申请受理机构

  鄢陵县自然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鄢陵县花都大道869(邮政编码461200);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 —1730(冬季), 下午1500 —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47162605

  电子邮箱:ylgtzyj@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鄢陵县自然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领取,也可在鄢陵县基层政务公开平台下载。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4.当面提交

   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单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所需信息的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