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鄢陵县委宣传部(鄢陵县新闻出版局) 县级
2023-01-09 2023-01-09 10:18

鄢陵县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01-09 10: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一)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图书发行企业、个人

受理机构:鄢陵县新闻出版局

事项名称:“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设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固定场所

办理材料: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停业、歇业、恢复、补办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申请表;

2、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单位暂行保管

5、歇业期间,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许可证正副本;

6、恢复营业时,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还发原许可证正副本。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374-7105336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审查材料—审批机构进行审查—核发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期限: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承诺天数十天,法定办理时限20天。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结果送达:自取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投诉渠道:0374-7105668

(二)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出版管理条例》;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5.《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公开主体: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五)公开渠道和载体

1.政府网站;2.政府公报;3.两微一端;4.发布会/听证会; 5.广播电视;6.纸质媒体;7.公开查阅点;8.政务服务中心;9.便民服务站;10.入户/现场宣传;11.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12.精准推送;13.融媒体中心;14.信用中国;15.双公示系统;1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7.其他。     

(六)公开对象:全社会

(七)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八)公开层级:县级

二、“对非法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一)案件名称:对印刷企业擅自留存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纸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样本、样张或未在样本、样张上加盖戳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印刷企业、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印刷企业擅自留存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纸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样本、样张或未在样本、样张上加盖戳记等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二)案件名称:对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个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印刷企业、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个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三)案件名称:对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印刷企业

违法主要事实: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四)案件名称: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印刷企业

违法主要事实:出版物印刷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五)案件名称:对没有建立“五项制度”,发现印刷经营违法行为未主动报告,变更许可证主要登记事项未备案,单位内部印刷厂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印刷企业、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没有建立“五项制度”,发现印刷经营违法行为未主动报告,变更许可证主要登记事项未备案,单位内部印刷厂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六)案件名称:对印制禁止印刷内容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印刷企业、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印制禁止印刷内容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等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七)案件名称:对擅自兼营,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转让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印刷企业、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擅自兼营,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转让许可证等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八)案件名称: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印刷企业、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吊销许可证,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三、“对非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一)案件名称:对未按规定报送样盘,复制生产设备或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复制单位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违反《复制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复制企业

违法主要事实:未按规定报送样盘,复制生产设备或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复制单位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违反《复制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二)案件名称:对复制单位变更许可证主要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留存备查材料,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复制企业

违法主要事实:复制单位变更许可证主要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留存备查材料,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等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三)案件名称:对未按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接受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单位或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音像电子出版物或自行复制音像电子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复制企业

违法主要事实:未按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接受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单位或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音像电子出版物或自行复制音像电子出版物等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四)案件名称:对复制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复制企业

违法主要事实:复制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四、“对非法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编印单位

违法主要事实: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开展抽查;3.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按照“一公开”要求通报抽查及处罚结果。

监管及处罚结果: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五、“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一)案件名称:对单位、个人未备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单位、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单位、个人未备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处罚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二)案件名称: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备案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单位、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备案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

处罚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三)案件名称: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未备案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出版单位

违法主要事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未备案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

处罚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四)案件名称: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

违法主要事实: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备案

处罚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五)案件名称:对未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单位、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未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

处罚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六)案件名称: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单位、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追求刑事责任;2.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3.停止违法行为;4.处以罚款;5.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七)案件名称: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单位、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八)案件名称:对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单位、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九)案件名称: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出版物发行单位

违法主要事实: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2.予以警告;3.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十)案件名称:对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对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单位或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对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3.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十一)案件名称: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发行违禁出版物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追求刑事责任;2.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3.停止违法行为;4.处以罚款;5.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十二)案件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展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予以取缔;2.追究刑事责任;3.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4.处以罚款;5.其他民事责任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六、“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一)案件名称:对著作权侵权情况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违法主要事实:著作权侵权

处罚依据:1.《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2.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二)案件名称:对侵犯软件著作权情况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党政机关、企业

违法主要事实:侵犯软件著作权

处罚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2.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三)案件名称:对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单位或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七、“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