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对单位、个人未备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单位、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单位、个人未备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处罚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二、案件名称: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备案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单位、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备案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
处罚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三、案件名称: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未备案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出版单位
违法主要事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未备案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
处罚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四、案件名称: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
违法主要事实: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备案
处罚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五、案件名称:对未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单位、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未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
处罚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六、案件名称: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单位、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追求刑事责任;2.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3.停止违法行为;4.处以罚款;5.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七、案件名称: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单位、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八、案件名称:对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单位、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九、案件名称: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出版物发行单位
违法主要事实: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2.予以警告;3.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十、案件名称:对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对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单位或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对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3.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十一、案件名称: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发行违禁出版物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追求刑事责任;2.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3.停止违法行为;4.处以罚款;5.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十二、案件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展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主要事实: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鄢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管流程: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监管及处罚结果:1.予以取缔;2.追究刑事责任;3.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4.处以罚款;5.其他民事责任
处罚决定书文号:(鄢)文综罚字(20 )X-XXXXXX号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