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
一、适用依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哲行办法(豫人社〔2011123号)
二、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受理机构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合可代办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手机APP).
五、办理要件
1. 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30 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
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
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
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
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
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具有以下要件: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 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本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六、办事流程
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村料,特信想承入系先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如申講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者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 确认。打印《业务办理确认单》,并要求申请人确认。
4. 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业务表单
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
2.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3. 就业登记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