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认定
一、适用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0 59号)。
二、适用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 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牛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 失业的残洪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 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特困人员:
1.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5552”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
2.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 40 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下同);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
4.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5.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6. 牛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人员:
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三、受理机构
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合委托,社区服务平合可受理。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手机 APP)。
五、办理妥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六、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佳地街道(乡镇) 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合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申。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 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3天。
4. 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 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