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3号
鄢陵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拟征收集体土地7.561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鄢陵县锦绣路(花都大道-新南环路)道路工程项目。拟作为公路用地。
二、征收目的
为促进鄢陵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对该项目用地进行征收。
三、被征单位及面积
拟征收柏梁镇圪垱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集体土地1.3725公顷,其中农用地1.3725公顷(耕地1.3344公顷);四组集体土地1.3701公顷,其中农用地1.3701公顷(耕地1.3440公顷);五组集体土地0.4809公顷,其中农用地0.4750公顷(耕地0.475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59公顷;六组集体土地1.5250公顷,其中农用地1.5250公顷(耕地1.5094公顷);七组集体土地1.3095公顷,其中农用地1.3095公顷(耕地1.3005公顷);共计6.0580公顷(耕地6.0521公顷)。
拟征收大马镇朱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集体土地1.5037公顷,其中农用地1.5037公顷(耕地1.4898公顷);共计1.5037公顷(耕地1.489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
柏梁镇圪垱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大马镇朱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区片编号为41102402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41.600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水浇地)2.25万元/公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由鄢陵县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文件规定支付和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二)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社保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社保专户,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六、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2020年11月16日至12月2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马栏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柏梁镇、大马镇人民政府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0年12月26日前以书面反馈至鄢陵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监察股,联系电话:0374-7167068。公告期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由县政府委托柏梁镇、大马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鄢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