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107号
鄢陵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拟征收集体土地43.134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许昌市绕城高速公路(鄢陵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目的
为促进鄢陵县经济建设发展,现对该项目土地进行征收。
三、被征单位及面积
被征地单位涉及:柏梁镇安庄村、黄龙店南村、温寨村、席黄村;彭店镇范家村、刘拐村、谢坊村。
拟征收柏梁镇安庄村集体和一组集体耕地13.394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24公顷;柏梁镇黄龙店南村一组和八组集体耕地0.4736公顷;柏梁镇温寨村一组、二组和三组集体耕地3.0189公顷;柏梁镇席黄村一组集体耕地0.0957公顷,建设用地0.0410公顷。
拟征收彭店镇范家村二组集体耕地0.0029公顷、建设用地0.0163公顷;彭店镇刘拐村二组、三组、四组、五组集体耕地7.371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257公顷、建设用地0.3455公顷,未利用地0.2390公顷;彭店镇谢坊村集体和三组、四组、五组集体耕地17.156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541公顷,建设用地0.0259公顷。
以上拟征收土地共计43.134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
柏梁镇安庄村、黄龙店南村、温寨村、席黄村区片编号为41102401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50.4500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彭店镇范家村、刘拐村、谢坊村区片编号为41102401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50.4500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涉及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征地区片价按照鄢陵县最高区片价执行,其余用地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依据区片编号41102401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50.4500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浇地)2.25万元/公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由鄢陵县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文件规定支付和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二)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保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社保专户,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六、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柏梁镇人民政府和彭店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柏梁镇人民政府、彭店镇人民政府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月2日前以书面反馈至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联系人:梁志勇,联系电话:0374-7163066。公告期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由县政府委托柏梁镇人民政府、彭店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鄢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