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1024执829号文的通知,现将刘付军名下位于鄢陵县城区文明路西泰山路南过户给王凤山。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证号鄢陵县房权证99字第0273号的房产权证,鄢国土字【1998】第12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作废。
特 此 公 告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