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1024执恢29号文的通知,现将李红颜名下位于鄢陵县城区开源路南侧梅苑新村6栋2单元3楼西户及1楼车库房产过户给刘焕清。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证号鄢陵县房权证字第0000003505号的房产权证,公告作废。
特 此 公 告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