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魏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豫1002执恢193号文的通知,现将刘美云名下位于鄢陵县城区梅苑新村11栋4楼东户房产过户给马勇。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证号鄢国用(2012)第029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证号为鄢陵县房权证字0000005425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