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第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拟征收集体土地1.334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许继蓝天鄢陵彭店70MW风电场,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目的
为充分利用风电资源,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优化区域能源生产与消费结构,现对该项目土地进行征收。
三、被征单位及面积
拟征收大马镇陈寨村民委员会三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耕地);大马镇西葛村民委员会五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林地);大马镇西葛村民委员会一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林地);大马镇岳寨村民委员会四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张桥镇大宋村民委员会三组集体土地0.0102公顷,其中农用地0.0102公顷;张桥镇大宋村民委员会一组集体土地0.0314公顷,其中农用地0.0314公顷;张桥镇好汉庄村民委员会一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张桥镇后厦村民委员会三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耕地);张桥镇后厦村民委员会十一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林地);张桥镇罗庄村民委员会二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耕地);张桥镇罗庄村民委员会三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耕地);张桥镇沙滩村民委员会六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林地);张桥镇张中村民委员会一组集体土地0.0832公顷,其中农用地0.0832公顷;张桥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二组集体土地0.03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4公顷(耕地);张桥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三组集体土地0.0112公顷,其中农用地0.0112公顷(耕地);只乐镇常寨村民委员会二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耕地);拟征收只乐镇大营村民委员会二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耕地);只乐镇郭刘村民委员会四组集体土地0.4608公顷,其中农用地0.4608公顷;只乐镇刘英桥村民委员会二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只乐镇罗寨村民委员会二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耕地);只乐镇司庄村民委员会四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耕地);只乐镇王建平村民委员会二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耕地);只乐镇野岗村民委员会五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共计1.334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如下:
征地区片编号 |
乡镇 |
行政村 |
征收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公顷) |
4110240202 |
大马镇 |
陈寨村 |
141.60 |
4110240202 |
大马镇 |
西葛村 |
141.60 |
4110240202 |
大马镇 |
岳寨村 |
141.60 |
4110240202 |
张桥镇 |
大宋村 |
141.60 |
4110240301 |
张桥镇 |
好汉庄村 |
135.45 |
4110240301 |
张桥镇 |
后厦村 |
135.45 |
4110240202 |
张桥镇 |
罗庄村 |
141.60 |
4110240202 |
张桥镇 |
沙滩村 |
141.60 |
4110240202 |
张桥镇 |
张中村 |
141.60 |
4110240301 |
张桥镇 |
张庄村 |
135.45 |
4110240202 |
只乐镇 |
常寨村 |
141.60 |
4110240202 |
只乐镇 |
大营村 |
141.60 |
4110240202 |
只乐镇 |
郭刘村 |
141.60 |
4110240301 |
只乐镇 |
刘英桥村 |
135.45 |
4110240202 |
只乐镇 |
罗寨村 |
141.60 |
4110240301 |
只乐镇 |
司庄村 |
135.45 |
4110240202 |
只乐镇 |
王建平村 |
141.60 |
4110240301 |
只乐镇 |
野岗村 |
135.45 |
备注:征收区片综合地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浇地)2.25万元/公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和《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鄢陵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花卉苗木移植补偿办法的通知》(鄢政〔2020〕6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由鄢陵县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文件规定支付和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二)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保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社保专户,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六、其他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马镇、张桥镇、只乐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大马镇、张桥镇、只乐镇人民政府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4月30 日前以书面反馈至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联系人:梁志勇,联系电话:0374-7163066。公告期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由县政府委托大马镇、张桥镇、只乐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鄢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