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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9 16:36】   【阅读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2023〕第18号

鄢陵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拟征收集体土地11.029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鄢陵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1号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目的

为促进鄢陵县经济建设发展,现对该批次土地进行征收。

三、被征单位及面积

位于柏梁镇岗底张社区地以东,安陵镇新庄社区地以南,安陵镇新庄社区地以西,花城大道以北地块。

拟征收安陵镇新庄社区三组集体土地1.2655公顷,其中农用地1.2655公顷(耕地0公顷,林地1.2655公顷);新庄社区四组集体土地3.1621公顷,其中农用地3.1621公顷(耕地0公顷,林地3.1621公顷);新庄社区五组集体土地3.1622公顷,其中农用地3.1622公顷(耕地0公顷,林地3.012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01公顷);新庄社区六组集体土地3.1621公顷,其中农用地3.1621公顷(耕地0公顷,林地3.035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62公顷);柏梁镇岗底张社区一组集体土地0.032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21公顷(耕地0公顷,林地0.0321公顷);柏梁镇岗底张社区三组集体土地0.2454公顷,其中农用地0.2454公顷(耕地0公顷,林地0.2454公顷),共计11.029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

安陵镇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柏梁镇岗底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区片编号为41102401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50.4500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浇地)2.25万元/公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和《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鄢陵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花卉苗木移植补偿办法的通知》(鄢政〔2020〕6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由鄢陵县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文件规定支付和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二)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保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社保专户,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六、其他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2023年5月29日至6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安陵镇人民政府和柏梁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陵镇人民政府和柏梁镇人民政府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6月29日前以书面反馈至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联系人:梁志勇,联系电话:0374—7163066。公告期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由县政府委托安陵镇人民政府和柏梁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鄢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