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2022年调整的鄢陵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更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将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花都大道以南、百花路以西、周梁路以北、鄢陶路以东、未来大道以北、翠柳路以东、金汇大道以北、锦绣路以东、花都大道以北、花园路以东、翠微路以南、学府路以东(以上均含此路段)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2.本县辖区内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按规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排放目视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1.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禁用区内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的机械。
3.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4.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鄢陵县人民政府2022年2月9日发布的《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
2024年9月24日
鄢陵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