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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25 10:22】   【阅读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2025〕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鄢陵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马栏镇吴家社区,四至范围:东至马栏镇吴家社区地,西至吴家社区地,南至吴家社区地,北至吴家社区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1.3513公顷,其中农用地1.3513公顷(耕地1.351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矿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其中:马栏镇吴家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56300元。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4000元。

(三)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和《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鄢陵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花卉苗木移植补偿办法的通知》(鄢政〔2020〕6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社保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社保专户,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本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辖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25日。

特此公告。



鄢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联系人:梁志勇    联系电话:0374—7163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