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鄢陵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陶城镇十室村,四至范围:东至十室村土地、南至十室村土地、西至十室村土地、北至十室村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4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4957公顷(耕地0.487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河南许昌鄢陵陶城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补偿标准为64.35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每公顷66.00万元。
(三)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许政〔2025〕12号)和《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鄢陵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花卉苗木移植补偿办法的通知》(鄢政〔2020〕6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1.898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2.7593万元、安置补助费19.139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本项目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2.7162万元,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我县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本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辖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30日。
特此公告。
鄢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联系人:梁志勇 联系电话:0374-7163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