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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来源:鄢陵县政府 审核人:康杰 签发人:马广钧 日期:2010-01-28  点击量:47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人防建设工作以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管理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城市人均人防工程严重不足,专业队伍力量薄弱,防护工程体系不尽完善,城市防空抗毁能力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率低,主要原因是人防工程建设联合审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为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推进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划经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随民用建筑计划一同下达。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计划落实,做到人防工程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二、新建民用建筑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发改部门立项后,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人防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实际等确定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应根据人民防空的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委托具有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方案,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结建审批报告》;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须报人防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并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报告》。

三、发改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把人防工程建设投资纳入建设投资计划,并抄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建设单位不予纳入或不考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按照《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要求,不予批准立项。

四、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办理民用建设项目手续时,应审核由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报告》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报告》。建设单位不出具相关手续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20063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予放线;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五、公安消防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民用建筑项目手续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结建审批报告》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报告》,建设单位不能出具相关手续的,应按照中发〔20019号和豫发〔20029号文件的规定,不予办理消防许可手续和建筑产权证。

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确定的标准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人防监理部门要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施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防空地下室结建备案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批而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不得随意改变防空地下室使用功能。结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成后,平时由建设单位和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七、人防主管部门在办理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要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必须依法修建;不符合的,应按照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豫计收费〔20031178号和鄢价〔20063号文件核准的标准,依法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统筹和截留人防易地建设费,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城中村改造、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对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审批的程序,逐级把关,环环相扣,严禁暗箱操作,违规办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联合审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干预,或擅自办理未经人防部门批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手续的,要按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国防基础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防、城建、消防、发改等部门在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严格审批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各负其职、各司其责,分工把关、相互配合,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审批服务,最大限度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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