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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来源:政府办 审核人:康杰 签发人:崔振华 日期:2008-11-18  点击量:938

鄢陵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县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确认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的二类或者三类动物疫病、我国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依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等,除市级指挥控制的疫情外,本预案将疫情依严重程度由重到轻划分为分别由县、乡二级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负责指挥控制的重大动物疫情。

(一)县级指挥控制的疫情

1.全县在10日内有5个疫情乡或者2个以上连片疫情乡。

2.在一个疫点内发病种猪50100头或者商品猪300500头的;奶牛1030头或者肉牛及其它牛50100头的;羊

300500只的;父母代以上代次种禽10003000只或者商品代禽1000030000只的。

3.其他需要划为县级指挥控制的疫情。

(二)乡级指挥控制的疫情

县级指挥控制标准以下的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技术认定并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

二、政府和部门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动物疫情控制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疫情控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县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委员会由畜牧、商务、财政、发改委、公安、工商、卫生、交通、人武部、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具体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及时提出启动、停止县级重大疫情控制预案的建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及办公室,委员会领导本地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对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发改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5.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6.公安、武警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9.监察、纠风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

10.信息产业部门:责成相关邮政、电信运营企业予以配合,及时、安全地传递动物疫情报告和有关材料,保证疫区信息联络畅通。

11.科技部门:负责提供和支持应急控制所需资料、技术和研究项目。

12.气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13.军队、司法、商务、林业等单位:按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14.广电部门、新闻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应急措施

县指挥控制疫情的控制应急措施:发生县指挥控制的疫情后,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将疫情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同时报告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应当立即召开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通报疫情并研究决定启动相应预案。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迅速实施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疫情控制进展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每年都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留常年规模,滚动使用。县级储备不少于15万元,每个乡(镇)不少于1万元。专项储备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扑杀补偿资金由市、县、乡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

(二)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要依托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三)技术保障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工作。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鄢陵县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重大疫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符合一定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特别是快速诊断试剂、诊断方法、分子生物学、流行病学、安全高效疫苗等方面的研究。

(四)人员保障

各级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其他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预案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鄢陵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2.储备资金使用和管理

3.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4.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

5.鄢陵县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办法

6.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7.封锁

8.病畜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9.消毒

10.扑杀补助评估

附件1

鄢陵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

及其办公室组成

 

一、委员会成员

    任:副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员:县畜牧局局长

县商务局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发改委副主任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县人武部后勤科科长

武警支队副支队长

县畜牧局副局长

二、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

    任:县畜牧局副局长

副主任:县畜牧中心主任

县动物检疫站站长

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

县牧政执法队队长

  员: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指定一名股级或股级以上领导干部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2

储备资金使用和管理

 

各级财政每年都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县储备不少于15万元、各乡(镇)不少于1万元。专项储备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扑杀补偿资金由市、县、乡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资金由市、县、乡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


附件3

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可以和生物制品厂签定合同,交纳预定金代储,确保发生重大疫情时所需疫苗的及时供应。

(二)诊断试剂: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它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县级储备氢氧化钠不少于1吨,乡级不少于0.5吨。其他消毒剂储备县级不少于0.5吨,乡级不少于0.2吨。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5台、轻便消毒器10台等。

2.消毒容器:2020个、5010个。

(五)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20套以上。

(六)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等。

(七)运输工具:密封防护卡车1台。 

(八)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储备不少于200个。

(九)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畜牧局负责管理,由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不得挪用。


附件4

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

 

一、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组建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


附件5

鄢陵县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诊断或采样进行化验,采取防疫隔离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实行快报制度、旬报制度、月报制度和年报制度。县级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2小时之内以快报形式报至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每月10日、20日、月底之前,将本辖区内前10天的疫情情况报至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每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上月疫情报至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5日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疫情汇总报至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本县全年疫情乡(镇)名、疫点数量列出。       

三、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各乡(镇)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固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具体事宜。要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耽误工作者,要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种类、月龄、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扑杀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附件6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7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畜、同群畜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经监测确认健康的易感动物应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健康易感禽在封锁期间生产的禽蛋应用3%氢氧化钠溶液浸泡15分钟以上,晾干后再集中于密封完好的室内,用甲醛和高锰酸钾熏蒸消毒。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秩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2.对相关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临时消毒设施包括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和移动喷洒消毒设施。

(一)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的大小为:长10米,与路面等宽,周围用土围起15厘米,底层铺塑料薄膜,上铺麦秸或稻草达15厘米厚,然后用5%氢氧化钠溶液将垫草喷湿,并始终保持该状态。

(二)移动喷洒消毒设施:主要交通路口使用高压喷雾器,其他路口配备两个普通喷雾器,使用无毒、无刺激消毒剂对过往车辆及行人进行喷雾消毒。

五、封锁要求:每个路口设立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把守,每班至少四人,其中一名公安人员,负责维持秩序;一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负责防疫技术;二名消毒人员负责对过往车辆和人员喷雾消毒。小的便道路口实行暂时截断,停止使用。动物粪便及垫料无害化处理办法为堆积发酵。要就地堆起,外用不少于5厘米厚的泥土密封60天。

六、扑杀:参加人员都要穿戴防护隔离服、16层以上的口罩、重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扑杀要在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禽类可用柴油将其全身喷洒均匀然后焚烧的办法;畜及其他较大的动物应先采用注射药物或射击的办法将其致死,然后用柴油焚烧。

七、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患病及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所发生动物疫病一个以上潜伏期观察,并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附件8

病畜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一、无害化处理站建设

县投资10万元以上建设病畜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站1个,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及时对病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建设应包括病尸存放及预处理间、化制间和焚烧间,配备有必要消毒、隔离工具及药品等。

二、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全部作销毁处理,在销毁时,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销毁方法有:湿法化制和焚毁。

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一)血液的无害化处理

1.漂白粉消毒法: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匀,放置24小时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2.高温处理:将已凝固的血液切划成方块,放入沸水中烧煮,至血块深部呈黑红色并呈蜂窝状时为止。

(二)皮毛的无害化处理

1.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小时,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10m/V)。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毫升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毫升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小时,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2.过氧乙酸消毒法: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分钟,用水冲洗后晾干。

3.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被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浸泡24小时,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石灰乳浸泡消毒:将1份生石灰加入1份水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混悬液(石灰乳),将病皮浸入石灰乳中浸泡2小时,然后取出晾干。

(三)病畜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小时。


附件9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选用氢氧化钠,配成5%的溶液浓度。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射枪、消毒车、消毒容器等。人员要穿戴消毒防护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靴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或浸泡方式消毒。

(二)圈舍、场地可采用先喷洒消毒液,再撒生石灰,然后熏蒸的方式,每周一次。

(三)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车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消毒液的方法。
附件10

扑杀补助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畜禽(包括病畜)、畜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评估小组:由有关部门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销毁的畜禽类产品和其他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三、评估结果:须经评估小组签名,经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四、评估执行程序:按国家规定评估程序执行。

五、评估登记:动物种类、代次,日龄、体重、性别、数量。

六、根据国家及省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对下列对象不予补贴:从事运输、屠宰、贮藏等经营单位或个人;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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