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政〔2010〕5号
鄢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
支持鄢陵经济社会发展的奖励意见(试行)
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鄢陵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许昌经济社会发展的奖励意见(试行)》(许政办〔2008〕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奖励意见。
一、县政府对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累计发放贷款完成或超额完成核定贷款计划的,按实际新增贷款部分的1‰予以奖励。
二、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域企业中长期贷款(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12%以上的,按实际新增贷款额的1‰予以奖励;新增中长期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一事一议,给予特别奖励。
三、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域纳税企业核销呆账贷款的,按当年实际核销额的0.5‰予以奖励。
四、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新的金融工具,帮助县域企业融资成功的,根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五、中国人民银行鄢陵县支行当年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我县的再贷款、再贴现,分别按年度余额的1‰予以奖励。引进辖区外金融机构的贷款,按贷款余额的1‰予以奖励。
六、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鄢陵县支行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县域纳税企业的信贷投放,对中国人民银行鄢陵县支行,按上述“一、二、三”条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奖励总额的15%予以奖励。
七、上述奖励资金50%部分可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其中30%部分用于奖励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本意见所指贷款范围是对鄢陵县域内工业、农业、三产和基础设施等项目的贷款。对每一个金融机构的奖励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九、对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奖励,先由各金融机构分别申报,由中国人民银行鄢陵县支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县财政局、审计局、人行鄢陵县支行联合对新增贷款进行核实认定后,由县发改委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县政府研究决定。
十、本意见由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一○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金融 信贷 奖励 意见
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