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政办〔2010〕3号
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鄢陵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鄢陵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鄢陵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许昌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许昌市地震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应立即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辖区内的地震灾害事件。
1.4.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预防为主。做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我县现有应急物资,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
1.4.5 依靠社会力量。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县、乡(镇)地震现场工作队、抢险队、志愿者服务队等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并充分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县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如有地震发生,县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县防震救灾指挥部。如发生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M≥6.0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如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5.0≤M<6.0级),在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如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4.0≤M<5.0级),在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县科技局。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
成 员: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教体局、卫生局、水利局、国土局、商务局、广电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粮食局、药监局、电业局、旅游局、安监局、无委办、安陵镇、柏梁镇、金汇区、红十字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小火车站负责同志各1名。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向省、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县各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协调部队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4)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5)根据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建议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口紧急支援。
(7)统一震情、灾情宣传口径。
(8)协调跨县、跨乡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9)负责接待上级慰问团,承办县委、县政府慰问团的具体事项。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及其主要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科技局。
2.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县科技局局长
成员: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教体局、卫生局、水利局、国土局、商务局、科技局、广电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粮食局、药监局、电业公司、旅游局、安监局、无委办、安陵镇、柏梁镇、金汇区、县红十字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小火车站和灾区乡(镇)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各1名。
2.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震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传达、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3)协调有关乡(镇)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办接待中国地震局、省、市地震局及友邻地震现场工作队具体事务。
(8)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2.3 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援工作。
2.3.1 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公室、科技局、民政局、建设局和灾区乡(镇)政府的领导。
成 员: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公安消防支队、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教体局、卫生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科技局、广电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粮食局、药监局、电业公司、无委办、旅游局、安监局、安陵镇政府、柏梁镇政府、金汇区管委会、县红十字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小火车站领导各1名。
2.3.2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控制灾害扩大。
(2)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
(3)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地震科学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紧急援助意见和建议。
(6)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救援行动。
(7)协助当地政府接收、调配救灾物资。
(8)提出地震应急期调整和实行特别管制的建议。
(9)平息地震谣言,保持社会稳定。
2.4 重要事项决策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建议启动本预案,确定响应级别,必要时,建议立即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通报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2)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
(3)决定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组织县各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抢险救灾。
(6)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乡(镇)政府对灾区紧急支援。
(7)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8)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9)建议请求省、市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支援和有关对口支援。
(10)建议县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3 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科技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传递和存贮,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科技局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等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许昌市地震局,必要时通报县人武部、民政局、建设局。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和省政府发布的短期预报意见,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县科技局组织地震办、各乡(镇)政府和各测报网点强化对短期地震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县政府和市地震局。情况紧急时县政府决策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要求县直各部门及预报区所在的乡(镇)政府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防御措施。主要措施是:科技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应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时建议组织避震疏散;督导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及时平息,保持社会稳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地震办负责收集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数据;负责测震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负责公用数据的收集和管理。随时保持与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的信道畅通。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对未来10日可能发生M≥5.0级地震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对未来三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3.4.2 预警发布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地震Ⅰ级预警(红色),县政府应立即向预报区予以公布。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县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内的地震临震预测意见,报县政府决策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警,并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地震Ⅱ级预警(橙色),县政府应立即向预报区予以公布。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震Ⅲ级预警(黄色),县政府应立即安排有关部门做好震情短临跟踪和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4.0≤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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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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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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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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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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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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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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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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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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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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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7.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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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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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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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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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M<7.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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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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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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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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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M<6.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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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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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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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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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M<5.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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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4.5≤M<5.0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4.0≤M<4.5级地震灾害事件。
4.1.3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Ⅲ级、Ⅳ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M≥3.0级地震,县科技局在震后20分钟内报县委、县政府和许昌市地震局。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社会影响等。当本县内发生M≥4.0级地震时,县科技局地震办及有关乡镇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收集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许昌市地震局,后续按震后2、6、6、6、…小时间隔上报。
4.2.3 乡镇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镇应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科技局地震办、民政部门,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根据我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直报制度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县政府,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震发后2小时内报送县委、县政府及许昌市地震局、民政局、红十字会,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旅游局,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县宣传部门会同县科技局、地震办及震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事件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4.3 指挥与协调
4.3.1 Ⅰ级响应(发生M≥6.0级地震灾害事件)
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政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县政府召开县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动员全县力量,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上报市地震局、民政局和红十字会。
(2)迅速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配合上级派遣的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搞好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做好外来人员安置及救援物资发放工作。
4.3.2 Ⅱ级响应(发生5.0≤M<6.0级地震灾害事件)
在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启动本预案。
(1)县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和红十字会。
(2)成立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派遣县有关部门专业抢险救援队,参加应急救援。
(4)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视情况,组织非灾区的乡镇对灾区进行援助。
(6)视情况,请求省、市政府进行对口支援。
(7)视情况,请求省、市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8)视情况,县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9)做好外来人员、救援物资的安置工作。
4.3.3 Ⅲ级响应(发生4.5≤M<5.0级地震灾害事件)
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灾区所在乡镇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乡镇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1)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科技局、民政局。根据乡镇上报的震情、灾情,县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
(2)灾区所在乡镇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县地震部门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适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灾情和受灾乡镇政府的请求,县政府适时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支援。
(5)视情况,县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4.3.4 Ⅳ级响应(发生4.0≤M<4.5级地震灾害事件)
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由灾区所在乡镇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乡镇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1)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
(2)灾区所在乡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县地震部门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适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4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2)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3)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5)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或者剧毒、强腐蚀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6)汇总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7)评估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4.4.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 应急行动
4.5.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人武部牵头,组织协调各专业救援队开展人员搜救及工程抢险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分队,武警中队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有关抢险队伍对遭震害的河流堤坝进行抢险加固。
4.5.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牵头,组织协调开展震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
县卫生局迅速组织全县医疗救护力量,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
县发改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等。
4.5.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牵头,组织协调开展震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交通局、公安局、小火车站等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部门派出的先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5.4 通信保障
县移动公司牵头,组织协调开展震区通信保障工作。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有关通讯企业迅速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优先恢复党政军机关及有关重点用户通信,尽快恢复灾区民用通信。
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启动无线电应急通信系统,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视情况实行局部无线电波管制,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5.5 警报保障
在已发布临震预报地区的人防办公室,根据县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临震警报信号。
4.5.6 电力保障
县电业局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保障应急指挥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4.5.7 气象保障
县气象局组织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提供灾区气候背景资料、气象监测、预报未来天气,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
4.5.8 物质保障
县发改委、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协调灾区粮食、食品、饮用水及其它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5.9 灾民安置的救助
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开展震区灾民安置与救助工作。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调配帐篷、衣被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
4.5.10 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县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11 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铁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定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县人武部及灾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5.12 重要目标警戒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增加警力,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3 消防与环保
县消防大队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县环保局应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当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并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4 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协调开展震区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工作。
对次生灾害险情,县国土局、水利局、安监局、环保局、教体局、人防办公室、电业局、供油、供气等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责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县消防大队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4.5.15 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办负责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灾情速报,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防范余震提供依据。
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宏观考察、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政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视情况,动员非灾区组织力量对灾区进行救助或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4.5.17 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县民政局、旅游局、外侨办、科技局等部门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并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省、市内外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资金需求。
县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收并安排各级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县民政局接受并安排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8 宣传报道
县委宣传部、广电局、科技局依据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9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援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县委宣传部、县旅游局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鄢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灾区应邀临时来鄢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鄢旅游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县外侨办。
4.5.20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经费、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县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21 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当地政府应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根据有关规定,由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审,经与市、县政府共同研究后,写出评估报告,按规定上报。
5.3 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4 调查和总结
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科技局地震办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通报。
6 其他保障措施
6.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业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包括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6.2 应急队伍保障
表6.2.1应急队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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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处置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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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援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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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援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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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抢救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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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救援队、灾区
地震志愿者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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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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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
县地震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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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抢险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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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抢险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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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业专业
抢险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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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
县专业抢险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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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灾害特种
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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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公安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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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业特种
救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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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
县特种救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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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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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医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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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医疗队
中医院医疗队
县中心医院医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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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
县医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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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现场应
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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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地震现场
应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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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震现场
应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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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
县地震部门应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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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安全鉴定
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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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建筑物安全鉴
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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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筑物安全鉴
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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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县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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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震区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科技局负责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科技地震部门应当综合利用自动监测、数字化通信等手段,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快速判定,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及时有效指挥。
要为地震部门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完善、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紧急情况下做到信息畅通、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县科技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地震监测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县建设局组织建筑设计研究单位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科技局地震办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6.6 监督检查
由县科技局会同县发改委、民政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对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有感地震,应采取必要应急措施。
7.1.1 县、乡(镇)政府应急反应
(1)地震主管部门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2)若判断无更大地震,根据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
(3)组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1.2 县科技局、地震办应急反应
(1)一旦有感地震发生,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局。
(2)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
(3)影响较大的,向县政府建议通过县级媒体向社会公告。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县科技局视情上报县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谣言发生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局。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县科技局、地震办应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密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局。
7.4 邻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区,并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损失,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山、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设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10年左右,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5年。
8.3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本预案由县科技局地震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实施后,2003年印发的《鄢陵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鄢陵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9 附录
9.1 鄢陵县抗震救灾组织机构示意图
9.2 鄢陵县地震应急指挥体系示意图
9.3 鄢陵县地震预警预防机制示意图
9.4 鄢陵县地震应急分级响应示意图
主题词:地震 方案 通知
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