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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评价工作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20 15:14】   【阅读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为扎实推进食品安全评价工作落实见效,保障学校师生饮食安全,近日,县政府食安办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体局和县卫健委,组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评价组,通过学校申报、推荐评价、开展评价、上报结果、社会公示等方式,对全县有食堂的学校开展食品安全评价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县政府食安办主任张喜忠为组长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镇、市场监管局、教体局、卫健委相关工作分管副职,召开协调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周密安排部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评价工作。同时,以会代训的方式,县食安办组织各镇、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许昌市中小学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评价细则》进行解读培训。

二是开展自查。全县学校食堂依据《许昌市中小学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评价细则》,严格按照评价项目要求,从“许可与经营管理、信息公示、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品安全管理、原料管理、场所设备和设施、加工制作过程、餐用具清洗消毒、供餐与配送、营养健康”等10方面进行自评,逐一整改。

三是联合评估。县直学校评价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餐饮食品安全副职为组长,各镇学校评价组由各镇分管食品安全副职任组长,抽调市场监管、教育、卫健部门业务骨干,成立联合评价组,负责辖区学校评价工作。对提出申报的学校食堂,各评价组依据食品安全风险大小进行评判,严格按照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分类打分,逐项填写评价对象的分数和评价结论,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且第六项(场所、设备和设施)不扣分的,评价结果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不达标学校食堂根据评价组扣分项及时整改,1个月内整改完成并继续申请评价直至达标为止。

评价结束后,县政府食安办和市场监管、教体、卫生健康部门通过有关途径,将评价达标的学校食堂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截至目前,已经对18家学校食堂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工作。下一步,鄢陵县将以此为抓手,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全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