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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19 17:45】   【阅读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要求,依据国务院738号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条例》,为严肃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比例较大、计入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比例较低等问题,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完整性。根据省市县财政工作要求,我们对全县在建工程转固工作进行了专项梳理,经过上下努力,全县25家单位已经转增资产497560493.4元,取得了一定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快做好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相关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加快办理具备转固条件的竣工项目转固手续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即基建项目并非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才能进行在建工程转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

二、主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转固基础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转固资产账务调整处理。

三、积极推动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

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管理,全面清理基建会计账务。对于尚不具备转固条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实际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对于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手续,确认固定资产入账成本等。

四、将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情况纳入地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及时报送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和结余财政资金上交情况的通知》(财建〔2017〕606号),及时掌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批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进度。

五、将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情况纳入年度资产报告

各单位要按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统一要求,将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资产报告,并重点对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等问题进行说明。财政部门要总结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管理情况,随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一并报送。

继续加大核查申报力度,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要求相关单位针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建立台账。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在审核拨付分管预算单位项目款时,要督促预算单位及时把项目在建工程转记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资产,防止国有资产长期处于账外资产,要依法依规建立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台账,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也是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今后审核项目资金拨付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