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登记有效期为5年,我县部分排污单位排污登记表将于2025年到期,为有序做好排污登记延续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要求
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登记管理类的企业,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应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延续登记(有效期届满前20日可操作),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二、法律责任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排污单位应全面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排污登记延续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时间节点有序办理。
咨询电话: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办公室电话:0374-7136321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环评股电话:0374-7361611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排污单位请注意,可有偿代办“排污登记”是诈骗!.docx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
2025年6月18日